黑龙江 “3·14”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人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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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0:34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6月23日讯记者蔡岩红今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05年3月14日11时4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该矿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该矿承包人(投资人)彭国财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兄为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这个保护伞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检查流于形式。 在认定事故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其中,给予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办主任、新富矿三区一采承包(投资)人彭国财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对充当保护伞的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彭贵财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 针对该起事故,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管商不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现象。 同时,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加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对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地方政府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和违章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