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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房开商玩模糊 律师提醒 签协议签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0:5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近日,几名购买了某商品房的业主来到本报,据曾先生介绍,他们在2003年12月先后与某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今年4月30日交房。其中,合同中注明电梯为名牌电梯。合同签订不久,房开公司在一家酒店的推介会上,告诉业主们,房屋交付使用后,将使用三菱电梯。到了今年4月30日,房开商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房屋已可以交付使用。但业主们到所购房察看后发现,商品房使用的电梯是另一牌子的电梯,并不是三菱电梯,而公共走廊也没有地砖,小区也没有绿化地。与曾先生一同来报社的几个业主认为,房开商在报上登广告不能算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业主房屋可以领房,同时,电梯也不是三菱电梯,而且楼盘在作宣传时,效果图上显示是有小区绿化的,但现在小区却没有绿化。

  记者就此找到房开公司一名姓张的经理,据他介绍,在当时的推介会上,公司只是告诉业主,房屋交付使用时,所用的电梯是与“三菱同等品质的”,并没有说是“三菱”。况且,现在这个电梯也是名牌电梯。关于公共走廊的问题,合同里并没有约定要铺地砖。同样,小区绿化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在商品楼所处的位置,周围都是建筑物,绿化也有限,但在以后会逐渐把小区绿化搞起来的。房屋到了交付期时,公司在报纸上作了广告,并用电话通知了大部分业主。

  记者就此采访了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王飞律师认为,这个购房合同存在一定的欺诈性,是霸王条款。首先,在电梯品牌问题上,“名牌电梯”就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不同的电梯在价格、质量上都会有很大的出入。其次,小区的绿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商品房的宣传资料上有效果图,而效果图中用肉眼又能看出绿化地的大小,那么,商家的行为就已构成了一种邀约行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果没有小区绿化,商家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另外,公共楼道没有铺地砖,合同里并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商家只要保证楼道畅通、整洁,具备基本的功能,就不构成违约。商家在报纸上登出广告,告知业主房屋已可办理交付手续,这可以视为书面通知。王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让商家对合同里的约定进行具体解释,以电梯为例,就应该对电梯的品牌、型号、规格等进行约定,这样就不会被“偷梁换柱”了。

  作者:廖波 刘昌敏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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