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清镇 一个在大方 “王马儿”状告“王马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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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0:54 贵州都市报 |
法院裁决:清镇“王马儿”曾投资参与大方“王马儿”经营,故大方“王马儿”不构成侵权 金黔在线讯两个火锅店,同为一家人开,后来由于经营原因产生纠纷,双方为了“字号”对簿公堂。一方要求另一方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日前,贵阳市中院对这起“字号商标”纠纷案做出一审裁决。 2000年原告王登贤在清镇市卫城镇开始经营一家火锅店,取名为“王马儿鸡火锅”,2001年3月获准“王马儿”商标注册。2001年4月王登贤的一个亲属黄建红以“王马儿辣子鸡”为字号在大方县工商局申请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至今。 法院经调查后确认:黄建红开办“王马儿辣子鸡”火锅店时王登贤拿出了14000元钱,其4名子女及妻子都曾经在该店参与经营。但办理登记时是以黄建红名义申请办理的。2004年春节期间王登贤与黄建红因经营管理发生纠纷,火锅店停业。其后黄建红于2004年9月以“大方县卫城王氏辣子鸡店”办理工商登记后重新经营火锅店。起诉前的几个月,王登贤要求黄建红支付商标使用费,黄建红不同意。 法院认为:原告王登贤作为“王马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依法应受保护。但是,自2001年4月黄建红以“王马儿”为字号经营火锅店到2004年春节火锅店停业,原告在知道被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事实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向黄建红主张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未向黄建红主张过商标使用费,还拿钱给被告经营火锅店,并且同意自己的子女和妻子参与火锅店的经营。原告的行为表明他同意被告使用该注册商标。所以在此期间被告黄建红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王登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原告负担。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