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费不得付给医师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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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1: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熟人“搭线”请大医院专家来会诊,过后给点“劳务费”,明为“会诊”实为“走穴”已成医疗行业中的公开“秘密”,但从7月1日起这种“私相授受”将被禁止。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获悉,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首次明确医生出外会诊时所取得的报酬将由其所属医院支付,其本人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广东省卫生厅要求各医院按照规定修改本院管理办法。省政协副主席、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出席会议并讲话。 文/记者邱瑞贤 通讯员陈广泰 由于医疗资源的稀缺和分布不平衡,一些出名的医生特别是大医院重点科室的骨干人才,经常面对到院外“会诊”的邀请。目前绝大多数医院都制定了相关的方法,规定医生在参与这类外出会诊时,诊金按一定比例分成,部分归医生个人,部分归医生所在科室或医政等经费。一般而言,这种分成有“九一”、“八二”、“七三”等方式。 医生“走穴”出纠纷无人负责 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动,不少医生都采取私下“走穴”的方式,接受一些社会关系的“搭线”,未经过医院同意便偷偷到院外参加会诊,并直接收取病人交付的会诊诊金。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表示,这种“走穴”行为已经开始衍生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增加了病人的负担。由于是私人“走穴”,医院无法监管诊金收取标准,实际是医生自行定价;同时医院也无法对会诊标准进行监督,一些病人的病情并无必要会诊,却因“会诊”而花费冤枉钱。 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不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差别,很多医生在“走穴”做完手术后,往往会因为邀请医院的医疗条件和配套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者因为医生本身的医疗技术出现不稳定而酿成医疗事故,产生纠纷。由于这种“私相授受”的“会诊”不能提供任何协议或证据,到底谁该为事故负责成了一个问题,这往往给病人追诉造成极大困难。 据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因为医生“走穴”而造成的医疗纠纷在广东省医疗纠纷案件中占了相当一部分。 医师外出会诊必须“公对公” 这次出台的规定拟将合理会诊纳入管理规范,同时禁止医生私下的“走穴”行为。据悉,目前我国的医师绝大多数只可在某一个医院行医,外出会诊被视为在其执业范围以外从事诊疗活动。廖新波说,根据正式施行的《规定》,外出会诊必须以“公对公”形式进行,即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 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如果邀请医院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也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果邀请医疗机构发出的会诊邀请超出其诊疗科目或者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也有权不派医师外出会诊。而当医师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有责任建议将患者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廖新波特别指出,会诊发生的费用只可在双方医院间进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而医师的报酬则由所在医院支付,外出会诊的医师不得接受任何其他报酬。 会诊事故由邀请医院负责 按照《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会诊医师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医疗事故是在医师私自外出“走穴”时发生的,将会对医师本人作严肃处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私下交易”难以杜绝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多家国有大医院负责人,他们谈了对规定出台的看法。据他们称,在卫生部的《规定》出台之前,医院都有类似的接受会诊程序,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本身对医院没有什么影响。 一位民营医院院长则提出,按照《规定》,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医院邀请大医院会诊的难度会增加,而“大牌专家”作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低廉会诊费用肯定难以请得动,如果患者希望得到权威专家的治疗,必须有额外付出。此《规定》只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在没有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对“走穴”医生的法律约束力始终有限,很难完全杜绝医师与邀请会诊机构或者患者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