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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内退职工追讨一次性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1:09 桂龙新闻网

  企业改制,职工内退预留的部分费用应属于谁的资产?应如何处分?通过一个职工告单位的案例,最终得出一个答案。

  1969年12月,李某进入原柳州市锅炉总厂工作。1996年4月16日,李与厂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9月,原柳州市锅炉总厂批准李某内部退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发放内退工资。2003年3月3日,锅炉总厂依据《柳州市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暂行办法》,改制为柳州佳旺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接原厂债权债务。同年5月8日,锅炉公司向李发出书面通知:其与原锅炉总厂的劳动合同因该厂改制而自行解除。李因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应于同月16日前与锅炉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然而李某认为,其不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遂于同月19日书面答复锅炉公司,表示不愿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只要求对方按34年连续工龄,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锅炉公司则认为李不符合条件。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03年7月9日,李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不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李于是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按照柳州市政府制定指导调整该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改制后企业应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选择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其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职工不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改制后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内部退养协议,职工应享有的经济补偿金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由企业用于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内部退养职工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南国今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王缉宁 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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