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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苏宁:人民银行具有“经理国库”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1: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4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今日出版的《金融时报》上载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国库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不仅规定了人民银行办理国库业务,还赋予了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的职能。

  文章介绍到,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国库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的颁布,对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颁布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财政、征收机关的支持、协助下,经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的不懈努力,中国国库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通过及时、准确、安全地办理国家预算收支,支持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文章指出,《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各级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预算资金收支办理和国家国库库款支配权相分离的国家预算资金管理体制。这不仅是对委托制国库管理体制的深化和完善,也指导着我国国库理论的建立,指明了中国国库实践的方向。

  人民银行负责国家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方便、灵活、快捷、高效地实现预算收入缴纳和库款支拨;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没有商业性风险,有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作为银行,具有完备的会计、核算、审计监察制度,有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在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执行中可不受或较少受到来自外部因素的影响。

  文章称,国库最基本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具体说就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以及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条例》规定:按照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的原则,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这里规定的一切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一切预算支出经国库统一拨付,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最基本的原则。

  除了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外,《条例》还明确了国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国库的促进和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督促检查国家预算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要及时查处;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等等。如果说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更多体现为服务的话,监督则更多体现为一种制约,即制止在国家预算收支中任何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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