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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隆实业”状告兰州市卫生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3:39 兰州晨报

  法院:原告不具诉讼资格

  本报讯(记者姚智)6月23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丰隆实业”状告市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作出裁定,法院认定“丰隆实业”不具原告资格,所以裁定驳回了“丰隆实业”的起诉。

  2005年1月4日,七里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举报电话提供的线索,在金港城金安花园1号楼兰州赛和农产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加工仙人掌口服饮料,但没有任何证件。

  执法人员将该窝点的加工设备异地封存。随后,作为“赛和公司”出资人的“丰隆实业”以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七里河分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兰州市卫生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起诉人丰隆实业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市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封存的财产是其合法利益,也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作出的决定书的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丰隆实业中心在本案诉讼中无原告主体资格。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丰隆实业中心的起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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