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灵片”确权案8年“第五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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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3:39 兰州晨报 |
“康灵片”确权案8年“第五审” 兰州中院判决平凉药厂享有免费生产权原告不服准备继续上诉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6月23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康灵片”技术成果确权纠纷再审案发回重审案作出判决,此案经过8年5审,备受社会关注。 法院认为原告宋福德提供的所谓“康灵片”原始药方与兰州工业资源技术研究所(简称工研所)上报的“康灵片”药方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对于甘肃医药集团平凉制药厂破产清算组(简称平凉药厂)以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诉请“康灵片”技术成果由工研所、平凉药厂共同拥有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平凉药厂享有免费使用“康灵片”技术成果生产“康灵片”的权利。平凉药厂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工研所、平凉药厂各承担50%。 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表示要继续上诉。被告工研所认为,该案件是知识产权纠纷案,其实质是“康灵片”新药证书归谁所有的争议,可是,重审判决却对生产权作出判决,工研所表示将提起上诉。案件索引 该纠纷案自1997年10月起至今已历时8年,其间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成果由工研所和平凉药厂共同拥有。工研所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5年4月21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