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盗窃“虚拟财产”被起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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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3:43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邬科 通讯员番检宣)番禺区一名高中生通过窃用他人网络账号,上网盗得他人网络游戏卡1200张。近日,番禺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继游戏玩家张勇诉网易侵权案后,广州第二例涉及“虚拟财产”的诉讼。 盗网络游戏卡1200张 叶某是番禺区某高中的一名高中生,平时十分迷恋网络游戏,一有机会就溜到网吧打通宵。2004年1月间,叶某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在网吧内获知了其同学马某和梁某两人的网络账号,并从两人口中套得了账号密码。 于是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叶某多次上网打开上述账号,进入到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上,盗取了一种名叫“征服80小时”游戏的游戏卡共约1200张,价值约计两万余元。每次完成操作后,叶某便将盗得的游戏卡存放在自己的电子邮箱内。而叶某从来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盗窃。 案发后,叶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叶某的家人积极退出了3万元人民币。 虚拟财产亦有财产价值 本案经办检察官认为,根据传统观点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网络游戏逐步走向成熟,网络盗窃行为日渐猖獗。这些盗窃行为盗走的是网络上的虚拟的公私财产。 之所以称为“虚拟财产”,是因为在网络游戏里面实行虚拟的经济模式,要想在其中继续角色,不但要购买相应游戏的点数卡,还要拥有游戏中的虚拟货币,通过货币来获得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既可通过游戏赢取,也可通过现实的电话、银行卡充值、转账或者现金汇款,更可以购买相应的游戏卡充值,而且现实货币在网络上一经充值后一般不能套现,但具有财产价值,所以说它们是虚拟的财物。 《刑法》第264条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叶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于近日,以盗窃罪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公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