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再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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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3:57 扬子晚报 |
本报讯昨日,本报最新刊出《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稿)》作重大修改的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今天上午,记者又了解到了该条例中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最新修改内容。 噪声污染究竟谁来管?各方面对此建议、意见最多。经过反复调研、论证,新的修改稿对此作出最新界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等。 新的《条例(修改稿)》还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6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祖六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