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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盗车案庭审纪实 张永军当庭忏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6:22 新华网

  被告人张永军被告人张宝庭审现场

  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由张宝等4个人组成的盗车团伙,疯狂盗窃各种机动车辆61台;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张永军、云刚、赵飞、冯崇等人,疯狂地收购、销售赃车,仅张永军一人就收购、销售赃车31辆。6月13日,张永军等20名被告人被押上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庭,接受审判。2004年3月14日早7时许,家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的任某某到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单位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昨晚停在楼下被偷走了。此案被定为“3.13”盗车案”。随即,南芬公安分局对此展开了侦查工作。

  正在本溪警方对此案展开调查的过程中,报案人任某某在3月17日突然接到来自抚顺的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先自我介绍说,“我是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张某,有一件事想与你核实一下……”

  原来,张某早就想买一辆汽车代步。14日那天,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郎某告诉张某说,“宏云汽车维修中心”有一辆没手续的车要卖。听得此信,张某就到了“宏云汽车维修中心”,果然看到了一辆没有手续和牌照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按着这台轿车的使用程度,市场价得六、七万元,可这台车给2万元就卖。身为警察的张某觉得奇怪,担心是盗窃的赃车。张某在佯装看车的时候,把车架号抄了下来,并将轿车风挡玻璃上粘贴的车辆年检标志记了下来。张某回去之后在网上查询这辆轿车的车架号码,果然没出他的所料,电脑信息表明这是一个涂改号码。为了弄清楚这台车的真实身份,张某按着风挡玻璃上的年检标志知道是本溪市某公司的车,便打电话给司机任某某想问个究竟。

  根据这一线索,3月17日,本溪南芬警方迅速赶到了抚顺了解情况。之后,本溪南芬警方一鼓作气顺藤摸瓜,将盗车犯罪嫌疑人张宝抓获并和赃车一同押回本溪。

  3月18日凌晨,盗车犯罪嫌疑人供认,他们先后盗车63辆,全部以低价销售出去,其中销售给一个叫“老五”得最多。“老五”是谁?本溪南芬公安分局对此展开了深入的侦察。然而“老五”凸现出来后,他的身份让人大吃一惊。原来,“老五”竟是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刑警大队刑警张永军。

  34岁的张永军曾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立过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连续两年获辽宁省优秀工作者等称号。经查,张永军从2003年开始,收购销售赃车30辆,获利24万元。

  至此,本溪市“3·13系列盗车案”告破。一个盗窃、收赃伪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网络被捣毁,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

  质 证

  6月13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3·13”特大涉嫌盗窃、销售、收购赃车案。

  这天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敲响法锤,张宝、张永军等20名被告人,在30余名法警的押解下,被带进了能容纳300余人的审判大庭。

  公诉人首先对20名被告人,涉及51起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厚达27页,仅宣读起诉书就用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张宝、张永军等人犯有盗窃罪,因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张永军等人分别犯有窝藏、收购、销售赃物罪,其中赵传波还犯有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张宝,对公诉人列举的盗窃作案61起,盗窃车辆总价值297万余元的指控,供认不讳。据他供述,他们作案的手段是用钥匙直接撬门,盗窃车辆以桑塔纳、奥迪为主,而作案地点遍布辽、吉两省的10余个市、县。

  被告人张宝交待,他是通过赵飞(抚顺鹏飞海狮汽配维修行业主)认识张永军的。张宝有车就给张永军打电话,商量好价格后,两人分别将钱、车放到指定地点,各自取走,人不见面。利用这种方式两人多次在抚顺市不同地点交易。

  同样,李海波、赵恒野、胡长水三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罪行供认不讳。

  然而,在随后法庭调查被告人赵飞时,他却完全推翻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口供。

  “我认为张永军联系张宝是为了抓他……”

  公诉人:(以下简称“问”):你的供述为什么和在公安机关时的不一样?

  赵飞(以下简称“答”):“在公安机关时我是半梦半醒……”

  问:“那现在呢?”

  赵飞笑着回答:“还算清醒!”

  答:“啊……属实?”

  下午2时,被告人张永军开始接受法庭调查。这个曾经获得过20余次嘉奖的刑警,在看到家人的一刹那,眼圈红了,他立即转过头撸了把脸。面对收购、销售赃车达30辆,涉案金额154万余元的指控,他并没有为自己作辩解。他承认公诉人对自己收赃、销赃的指控,但坚决否认和张宝通谋,不认为自己是盗窃共犯。

  问:“你知道买的是赃车不?”

  答:“知道!”

  问:“知道购买赃车是犯法行为? ”

  张永军没有回答,只是轻轻地点着头。

  问:“你曾是人民警察,为什么知法犯法? ”

  答:“第一次得手后,赚了不少钱。我看这比我一个月的工资多多了,我就继续干了……可我并没有参与盗窃!”接着,张永军讲到,自己从没有主动向张宝要过车,也从未指使他专门去偷什么型号的车。

  问:“你和张宝一般是谁先主动联系对方?”

  答:“他先联系我!”

  问:“你从未主动联系过他?”

  答:“没有!”

  公诉人拿着两人的通话记录清单说,“上面可有显示记录啊!”

  答:“我也主动给他打电话,但都不是要车,而是说他付的车质量不好。”

  问:“你在卖车时,是否用警察身份? ”

  答:“有的时候是,一般会用我的警察证在他们面前晃一下。”

  在接下来的3天半的法庭调查时间里,其他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销赃的罪证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是许多被告人有一点几乎相同,被告人陶俊臣称,“在收购车辆的时候,张永军告诉我,这都是公安机关的罚没处理车,他是一个警察、优秀警察,我就相信了。”另外一些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也都强调了“张永军是警察,我相信他”这一理由,表示自己事前并不知道张永军提供的车辆是赃车,张永军告诉他们这些车是公安机关“罚没处理的车辆”。当法庭问及是否索要罚没手续,是否看到处理公文时,这些被告的回答十分牵强。

  辩 论

  6月17日上午8时30分,“3·13”特大涉嫌盗窃、销售、收购赃车案开始进入控辨程序。连续进行的几轮指控和答辩形成了庭审的争论焦点。

  控辩焦点之一:是否“相信警察”才买卖脏车

  针对在庭审期间,多名被告人及被告辩护人提出的“当时相信了张永军,因为他是一名警察”的意见,公诉人予以驳斥。

  被告人李洋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永军在个别交易中告诉对方真实身份,甚至使用的车辆也悬挂警用牌照。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还签订协议,这些导致了交易的进行。

  公诉人认为,警察只是张永军的职业特点,与交易无关。被告人表示张永军曾说车是罚没来的,但并未出示相关的罚没车处理手续,也没有相关的单位证明,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已更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不在法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等等不正常的举动,怎么能以“相信警察”一句话就掩盖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洋的辩护律师在第二轮发言中同意不能以“相信警察”而一言避之的意见。但他坚持认为对方是警察,所以交易时的信任度会增大。

  控辩焦点之二:是否共同犯罪成焦点

  公诉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虽然身份各异,但是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形成了三级犯罪网络。其中张宝通过赵飞与张永军取得联系后,盗销分工明确,刺激了张宝在短短的时间里疯狂实施犯罪。张永军明知张宝是盗车人,仍与其联系购买赃车,应按照盗窃共犯论处。

  张永军的辩护人则表示,对张永军收购、销售赃车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张永军通过被告人赵飞与张宝取得联系,当时赵飞只告诉张永军他朋友手里有二手车,是没有手续的顶账车,并未提及赃车,而张宝在以后的交易中也未告知张永军其手中的车辆是赃车。公诉机关指控张永军犯有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永军的辩护人还提出,犯罪需要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张永军主观上没有盗车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盗车行为,法庭调查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张永军与盗车人通谋,因此张永军不构成盗窃罪。他希望法庭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此案。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张永军、张宝明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已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为事先通谋,张永军为张宝提供畅通的销赃渠道,也对张宝等人形成精神鼓励,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张永军应以通谋共犯论处。同时公诉人认为,张宝盗得的车辆没有全部卖给张永军,是因为价格不合适。

  张永军的辩护人认为,张宝在与张永军联系前后的盗车行为一直比较频繁,所以张宝的盗车与张永军没有必然联系,张永军主观没有盗窃故意,公诉人提出的价格不合适,辩护人以公诉人的主观推断为由进行辩驳。

  公诉人认为,张永军身为一名警察,具有反侦查能力,张永军在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的选择上煞费苦心。从他的种种行为来看,张永军隐蔽真实身份,掩盖犯罪事实从而企图逃避制裁。

  张永军的辩护律师对张永军具有反侦查能力并未予以否认,他认为张永军在其他的赃车交易中也采取这种方式隐藏身份,按照张永军的说法是为了“以后减少麻烦”。

  控辩焦点之三:是否成立盗、贩、买三级网络

  庭审开始,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涉案人员形成了盗、贩、买一条线的销赃三级网络。张宝等盗窃机动车成为销赃的来源,被告人张永军则与张宝通谋,对其盗窃所得的机动车进行收购和倒卖,成为联系盗车与贩车的中间环节。被告人云刚、陶俊臣等人成为贩卖赃车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石峰等人则成为窝藏、收购赃车的犯罪分子,也是该网络中的末端。

  而被告人张永军等人的辩护律师对三级网络提出质疑,表示没有事实依据。

  陈 述

  17日上午11时30分,当控辩结束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进行最后程序,即被告的陈述。

  被告人张宝:“我没想到给社会造成这么大的危害,害了不少人……我接受法律制裁。”在讲这几句话的时候,张宝的声音颤抖,眼圈红了。

  李海波、胡长水等其他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赵恒野强调自己是在李海波的威胁下才犯罪的,希望法庭能给与考虑。

  被告人张永军的陈述最为引人注目,其最后陈述时充满感慨和忏悔之意。“……大家都知道,昔日,我是一名警察,曾经获得过许多荣誉。回想15年的警察生涯,我付出了心血,获得了荣誉。但在这短短几个月里,我鬼迷心窍、阴差阳错地走上了犯罪道路。被羁押1年多,我每日都在自责,我愧对党和人民给予我的荣誉,辜负了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亲朋好友和同事对我的期待和希望。我会尽最大努力弥补社会、集体、个人的损失。我不恳请从宽处理,我只希望用我的经历告诫同行、战友,以我为戒,珍惜自己的事业,珍惜自己的家庭。”讲到这里,张永军的声音略带哽咽。

  被告祝德生的陈述最为悲切:“今天,我的父母、岳父岳母、妻子都来了……父母身体有病……妻子下岗没有生活来源……我悔恨……,我要争取早日出来……孝敬父母……好好爱护妻子孩子……。说到这里,祝德生在已泣不成声了。

  12时整,审判长宣布法庭陈述结束。下次开庭择日另行公告。作者:侯雨霖 文/图(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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