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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签名”为何不如“一人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22:4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6月24日电(沈汝发、陈立烽)在法庭诉讼中,常见一些当事人拿出许多群众的联合签名来为自己作证。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例表明,这种证据并不具有证明的效力。

  2002年5月,原告傅甲从他人手里在长汀县购买了一幢房屋,该房屋门前有一块空坪。2004年3月,居住在傅甲房屋对面不远处的被告傅乙将这块空坪挖得一片狼藉,并浇下粪便,准备当作菜地使用。傅甲于是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乙停止侵害,并恢复空坪的原状。

  长汀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傅乙为证明傅甲所购房屋门前的空坪曾为傅乙家的厕基,其有使用权,可以挖掘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该村的上百人签名的证明书作为证据。针对该坪的使用权的问题,原告傅甲只向法院申请了一个证人傅某出庭作证。

  经过开庭审理,长汀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傅乙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在判决中该院就傅乙对该空坪是否有使用权的问题,未采用傅乙提供的该份“百人签名”的证明书,相反却部分采用了证人傅某的证言。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证据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本案被告傅乙提供了“百人签名”的证明书,但未申请“百人签名”中的任何一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也未向法院说明不申请证人出庭的原因,因此,该书面证词不具有证据效力,其证明的事项不予认定。相反,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符合证据法规定,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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