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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昔日企业“总经理” 今朝贩毒“死缓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23:23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6月24日电(刘元旭、张晓敏)曾经风光一时的“总经理”,如今成为令人唾弃的“死缓犯”。6月24日,在天津市召开的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上,曾经是天津市某自行车胎厂总经理的杨全森因贩卖、运输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4年9月,30岁的杨全森从广东省深圳市一毒犯处购得大量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类毒品带回天津,指使刘某、王某、于某等人四处联系毒品买主,并将少量毒品样本交与刘某。9月13日,刘某联系到某毒犯欲购冰毒300克,便火速与杨全森联系。杨全森此时因寻衅滋事被刑拘,遂电话指示刘某、王某、于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9月15日12时许,刘某携带41.96克毒品到本市某酒店交与买主,后王某、于某从杨全森家中取出291.93克毒品赶到酒店,于某在门口望风,刘某带王某进入酒店与买主交易,在向买主收取毒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苯丙胺类毒品333.89克。于某同时被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家中查获含MDMA成份毒品49.43克,甲基苯丙胺毒品173.28克。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全森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333.89克、甲基苯丙胺毒品173.28克、MDMA类毒品49.43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全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333.89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291.93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于某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291.93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后,杨全森提起上诉。天津市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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