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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行贿记录的咋还能高居投标榜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23:27 红网

  今年4月15日,浙江海宁市建设局下属的海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城南大道第一标段进行招标,共有13家企业参与投标,杭州市政公司(全称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威公司(全称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也在其中。投标结果,前者列第二,后者列第一。前者举报后者曾为谋取工程利益,行贿海宁市原副市长马继国,金额约10万元人民币(此事已经嘉兴市纪委证实)。就是这样一家已经上了行贿“黑名单”的单位居然夺得了招标“状元”,你道怪不怪?(6月24日《今日早报》)

  自2002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创建筑业“行贿人资料库”制度以来,该项制度在人们的叫好和质疑声中正在逐步推广,去年1月,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和省人民检察院制订了全省性的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开始实施。由于该项制度实施时间不长,有关实施细则有待完备,故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海宁市此次暴露出来的问题即是其中典型的一种。

  笔者反复阅读此则报道,以为问题出在信息公示这一环节上。按“黑名单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只要是参与、涉及或有行贿行为,建设单位在此后两年工程领域投标时,就会被公示,招标单位就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相应信誉分。”海宁市这家招标单位之所以允许中威公司参与投标,是由于不知情。海宁市建设局副局长王文军对记者说,当初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时,他们就去海宁市检察院查询过,并没有发现中威公司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直到5月份因另一个工程招投标,中威公司也参与投标时,建设局才从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查到了该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意思是,如果他们早知道中威公司有“前科”,就可能另作打算。事实也是,招投标公司一般没这个胆量敢让有行贿污点的企业参与投标。

  马案是今年1月份审判的,中威公司的行贿事实早在去年就应当认定,而浙江的“黑名单制度”去年1月份就制定实施了,那么海宁检察院应当在招标单位查询前就应该有记录了,怎么迟至今年5月才记录在案呢?检察院在信息的收集通报方面不够及时是事实,也正因为这点,才导致上述结果的产生。当然,检察院也有难处,有论者指出,检察院无权向社会公示行贿单位,以为这是在行使行政处分权,有越权之嫌。所以,各地检察院大多是坐等招标单位来查询,这大大影响到了“黑名单”制度的杀伤力。

  笔者以为,检察院应该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去做,向社会公示所有的违法和违纪行为,尤其是像马案这类已公审的案件,检察院有权向全社会公示参与该案的所有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至于对那些有行贿事实但尚不至于起诉的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既然检察机关不宜直接面向社会公开,那么不妨授权行业协会间接地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借鉴外国的做法,如韩国那样,在全国各市、道行政机关实行“腐败指数制”,即根据对企业和普通市民的舆论调查结果、现场调查、专家评价、监查院和检察院的监查及整改情况、新闻机构的舆论调查,以及行政改革成果和业务处理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估,然后每年打一次分,向社会公布。

  海宁的例子暴露出了“黑名单”制度在信息公示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得到解决,那么该项制度的威力将会日益显现。(稿源:红网)(作者:王学进)(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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