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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不满2年卖出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2:21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孙洁)继快报本周报道“房改房免税”的消息后,有关继承拆迁等特殊非主动购买房源如何适用税收新政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陆续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继承房屋上市“两年”期限按原产权证时间起算,拆迁“安置房”不到2年转手的,以房主有几套来区别对待。但之前政策不明时所收的房改房营业税、印花税是否退还一周以来仍不明确。

  市民王女士近日来电咨询记者:其母年初故去时,留下的房产被其继承,已经过户,新办房产证日期是今年的,如果现在出售,会不会因“不满2年转手”、而被征收5.55%的营业税呢?就此,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营业税是针对“购买”不足2年转手的房屋征收,法定继承房屋的取得方式并非“购买”。因此其“两年”计算的起始时间以原产权证上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王女士的房屋该不该收营业税,要看其母的老房产证日期。

  同样不是市民自愿购买的房屋,但拆迁“安置房”的纳税政策可就没这么幸运了。据悉,现在拆迁中常常向拆迁户提供一些房源,但换房却是按买卖手续办理的。地税部门对这部分房屋的政策是:如果市民获得的拆迁房只有一套,其出售“两年”计算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实际拆迁的时间,比如拆迁合同上的时间即可证明实际拆迁时间。如果市民有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则直接按安置房产权证上的时间,不享受任何优惠。

  至于具体办理,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交税环节中,房产部门会在“地税交纳联系单”上“证载日期”一栏填上房主上交的房产证日期,地税部门通常情况下都是以此来判断是否满2年。这就要求继承房产、拆迁房产的卖房人在交税时提出房屋不是购买而来,工作人员才会调看其房产转手的详细记录、或凭借卖房人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免税的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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