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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赞助费”被女儿告上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7:1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陈婷)夫妻二人离婚时签订协议,有关子女的教育费用由夫妻双方分半承担,但在执行时,孩子的父亲却拒付教育开支,理由是其中一笔21500元的捐资助学款在支出前,孩子的母亲并未向他告知,离婚协议中也并没有明确提出承担此笔款项。日前,就读重庆市第十一中学的何佳把自己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父何勇承担捐资助学款一半的费用。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的其他要求,而且捐资助学款也属于子女的教育开支,因此判决何勇败诉。

  夫妻离婚

  协商分摊子女学费

  何佳今年16岁,她的父母早在2001年7月离了婚,何佳此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何勇按离婚协议上所注明的每月给付何佳200元抚养费。

  为了让何佳有一个更充分的成长条件,2001年8月,何佳的父母达成口头协议:从2001年8月1日起至何佳长大成人有自己的固定收入为止,所发生的学费、书费、补课费等一切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均由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同年9月7日,夫妻双方正式在补充协议上签字。

  父亲耍赖

  娃儿一怒告上法庭

  补充协议虽是白纸黑字,但在此后的4年里,除生活费外,何勇从未对何佳支付补充协议里提到的与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何佳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何勇支付先后两份协议中提到的所有抚养费用共计12055元。其中包括何佳就读重庆市第十一中学时所交的捐资助学款21500元的一半即10750元,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缴纳的学费、英语培训费共2610元的一半即1305元。

  拒绝支付

  捐资助学款不是学杂费?

  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律师代表何佳母女出庭,何勇则由本人到庭申辩。何勇在庭上表示同意支付学杂费、英语培训费1305元,但拒绝支付捐资助学费10750元。

  何勇认为该笔学费的支出,何佳母亲在此前并未与他协商,他对此毫不知情,何勇坚持认为何佳当时可以不读重庆市第十一中学,这笔费用自然就无从开销。

  法庭宣判

  捐资助学符合“教育目的”

  主审法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主审法官同时表示,捐资助学款虽未在夫妻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单列予以明确提出,但补充协议的内容实际上已涵盖了该笔费用。并且补充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让何佳有更好的受教育的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捐资助学这笔费用的支出符合协议目的。法官由此判令被告何勇按协议约定,对半支付何佳包括捐资助学款在内的一切教育费用。(文中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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