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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告客户“私下交易”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9: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客户在即将签订合同时突然消失,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客户进行“私下交易”,遂把买房人告上法庭。法官认为,该房产中介与客户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有霸王条款之嫌。日前,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4月7日,原告南京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在南京某报刊上刊登了建邺区思园房源信息。4月9日,被告王晓军来电要求看房,在该公司两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王晓军来到了思园看房。由于对房子很满意,王晓军当场签了一份看房确认书。然而,就在买家、房主、中介三方坐下来准备签订买卖契约时,房主拿着两证借口离开了,这笔交易最终没有做成。一个月后,原告发现王晓军已经买下了那套房子。原告认为,王晓军与房主撇下中介公司进行“私下交易”,中介公司的合法收入遭受损失,于是将王晓军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中介费损失。

  庭审时,被告王晓军否认了“私下交易”这种说法,并找到原房主出庭作证,证明原房主是因为首付款没有谈拢自行离开的,双方后来签订买卖合同是在汇丰房产中介公司主持下,也付了中介费。既然裕兴没有帮自己达成居间合同,就不能收取中介费。

  而原告中介公司则拿出了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自他们与客户签订一份所谓“看房确认书”。这份看房确认书的第三条规定:“看房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本公司介绍的业主私下成交,否责需支付相应中介费及双倍赔偿金。”既然王晓军在确认书上签字,就应该给付中介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金泰文认为这个约定是“霸王条款”。他告诉记者,在二手房中介活动中,的确出现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为了省下中介费,撇下中介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的情况,中介公司损失很大。因此,中介公司在介绍买卖双方见面之前要求买主签订一个“看房确认书”。保证在见到房主之后会通过中介签订买房合同,否则也要支付中介费,避免因私下交易造成损失。然而,这个条款加重了看房人的责任,而且限制了自由缔约的权利。从合同法角度是格式条款,但这种条款也是一个霸王条款。在看房确认书上让看房人签字显然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审理时不会支持这种条款。而中介公司也不用担心客户私下交易会造成损失,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也会要求私下交易的客户支付合理中介费的。因此在二手房中介过程中,三方还是要以诚为本,互不信任只能造成市场的混乱。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晓军自愿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元。

  本报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刘乒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5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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