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为房产女儿把父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0:09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方禹茗)因为房产问题,长春市民刘先生被女儿佳佳(化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法庭审理了此案。父母离婚房子拆迁为房产女儿告父

  刘先生今年55岁,原住吉林市舒兰县,1989年全家迁至长春市。经过几年奋斗,一家人拥有了两个饭店、一家发廊和两处住房。但因感情不和,2001年刘先生与妻子离了婚。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将他们在上海路师范胡同的一处31平方米的住房,判给刘先生继续承租,刘先生享有此房的使用权。2003年,此房被拆迁,刘先生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费75244元。

  2004年末,刘先生接到法院传票,他的小女儿佳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父母离婚时签有协议,写明上海路的住房给佳佳,但父亲却获得了房屋的拆迁补偿费。佳佳提出要回全部拆迁补偿费,但此案因佳佳不能出庭而告终。今年5月末,刘先生再次接到法庭传票,佳佳再次将他告上法庭,同样的理由和诉讼请求。同时,佳佳将房屋拆迁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理由是拆迁公司不该将补偿费交给刘先生。父亲说不管告不告财产最终都是女儿的

  刘先生说:“我完全可以拿这笔补偿费给自己买保险用来养老,但我选择了买房子,目的就是想在自己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佳佳。不管女儿告不告我,我的财产最终都是她的。”父女二人同意法庭调解

  法庭上,佳佳的委托代理人是她母亲,整个庭审过程中,佳佳没有说一句话,双方辩护时,母亲代佳佳辩护。佳佳母亲认为,在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之前,她和刘先生签了一份协议,写明上海路的房子给佳佳。协议在先,法院判决在后,应该以协议为依据,房子的使用权应该归佳佳。因此,房子的拆迁补偿费也应归佳佳所有;拆迁公司不该将补偿费交给刘先生。

  刘先生认为,离婚时双方签的协议只是一个草案,是双方在法院判决前商讨的初步意向,应该以最终的法院判决为依据。房子的使用权是他的,因此,他应该得到拆迁补偿费。

  拆迁公司方在法庭上拿出了在房屋拆迁交付补偿费时,宽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刘先生夫妻离婚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应由刘先生领取。

  最后,刘先生和佳佳同意法庭调解。佳佳在记者面前拒绝开口。刘先生说:“我可以立遗嘱,在我去世后新买的房子归佳佳。”(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