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死于看守所 吉林市检察院查自身不护短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0:50 新文化报 |
本报吉林讯(记者彭志军)昨日,吉林省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现场会在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副省长、吉林市委书记矫正中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参加。在现场会上,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秀林在报告中对吉林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方面进行梳理。 缺乏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如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家祥合同诈骗案。该案无罪证据多于有罪证据,但办案人员只采信了有罪证据,起诉后一审法院对孙宣判无罪。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支持,该案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确认赔偿。 办案人责任心不强如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汉仁故意毁坏财物案,办案人未经认真核对,误把两种毒药认定为一种毒药起诉至法院。后撤回,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充分,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汉仁存疑不起诉。磐石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4月25日收到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认定书后,未及时向被告人宣布,王汉仁于4月29日死于看守所。 监督意识不强如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金志故意伤害案。该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有期徒刑5年,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后认为该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较轻,按照审监程序抗诉后,再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无期徒刑。 不认真办理上级院交办案件如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尹继本申诉案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一年后才打了一份报告,致使当事人多次到省里和北京上访。 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指挥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主办的刘希国涉嫌受贿案,由于办案人不严格遵守办案安全纪律,造成刘跳楼自杀身亡。 对于上述重点问题,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在把汇总情况及时下发给该院重点整改部门和各基层院后认真检查,并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能够马上整改的要求马上整改;需要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求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作出符合实际的安排,确保收到实效。(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