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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滞纳金过高?车主告征稽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1:08 南方都市报

  养路费滞纳金过高?车主告征稽所败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122.55元未获支持,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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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佳)赖先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过高,便将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多收”的122.55多元(本报广州新闻曾连续报道)。昨日,东山区法院驳回赖的起诉。赖称将上诉,且近期可能“上书”国务院要求审查广东省的相关公路养路费征收法规。

  2005年,赖应缴纳的公路养路费为1200元。因逾期3个多月才缴费,东山征稽所征收了赖129元的滞纳金,其征收标准为日均加收1%。赖认为此标准太高,理由是养路费滞纳金与税收滞纳金性质相同,均属行政机关对拖欠国家资金的相对方所征收的金额,按照《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两者滞纳金的征收比例应相同,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例是万分之五。赖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122.55元。

  东山区法院认为国家税收法律只调整税收,不调整公路养路费滞纳金的问题,被告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赖的诉讼请求。

  赖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他认为,法院不应从单一的法律规范来判定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该从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来审查,即同性质的滞纳金征收比例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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