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就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下发补充通知(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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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1: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成)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税总局昨天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规定,6月13日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通知文件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此前通知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基金红利税也减半征 收 此外,昨日发布的补充通知还规定,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此前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悉,6月13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