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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乡镇机构如何“瘦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4:11 扬子晚报

  本报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我省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已正式启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此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试行)》。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此项改革中的热点作了解读。

  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办公室或职位。设置综合办公室的乡镇,综合办公室一般设置3个左右,县城镇可适当增加,最多不得超过5个。综合办公室不作为乡镇一级的中间层次,负责人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设置职位的乡镇,提倡一人多岗、交叉兼职,职位也要有所限制。乡镇机构设置不要求与县(市)部门一一对应。乡镇人大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事务由负责党政事务的综合办公室或有关人员承担。

  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发达的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数量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7个。有些事业单位也可以跨乡镇设置,几个乡镇设置一个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县(市)党委、政府决定。今后,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各县(市)乡镇行政编制,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后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为基数,总数再精简10%%。原则上可按照5万人口以下乡镇行政编制为30名左右、事业编制为35名左右,57万人口的乡镇行政编制为35名左右、事业编制为40名左右,7万人口以上乡镇行政编制为40名左右、事业编制为45名左右的标准掌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总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

  《意见》明确,乡镇行政人员分流途径为提前退休,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可以采用县(市)域内余缺调配等。乡镇事业人员分流途径为提前退休、鼓励辞职创业等。为避免一些没有分流任务的单位也搞提前离岗退养,《意见》此次未将提前离岗退养列为人员分流途径。

  《意见》规定,对分流人员中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要发放一次性补偿金,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必须补发的欠发工资。(祖六四 许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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