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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服“暗中执法”状告交通队 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8:38 新华网

  本报讯 (记者安然通讯员杨国平张荣欣)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律师张某起诉机场交通队一事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朝阳交通支队机场队对交通违法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曾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原告张律师说,2004年8月6日下午4时25分,他驾驶机动车经过京顺路六公坟路口时,在禁左标志下左转进入望京,一名朝阳交通支队机场队的执勤民警在路口北侧将他拦下,对他处以100元罚款并记2分。张律师认为处罚不当,于是将交通队诉至法院。

  在一审庭审中,交通队当场出示了处罚决定及交警的执法工作记录和路口照片,证明张律师确实在禁左处左转。而张律师则表示,由于阳光及前方公交车挡住了视线,他当时并没有看见禁左标志。

  庭审时,张律师曾表示,与他同时受罚的有20多人,交警等在路口北侧,而没有站在路口正中制止违法,因此认为“交警的目的只是为了罚款”。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机场交通队执勤民警对张某作出的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未侵犯张某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张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记2分亦有法律依据支持,行为合法。(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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