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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使用税税惠有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06: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华诚 通讯员 杨远 覃跃锋) 为严格土地使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南京市地税局近期制定具体执行意见。

  具体如下:一是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二是各类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其实现销售且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变更后,划分确认当期应缴纳和不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是上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其上年底(每年12月31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另外,国税发〔2003〕8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免征房产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第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6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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