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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09:09 南方都市报

  劝这位落选同学不要悲观

  读了《我所经历的学生会选举》一文(见昨日本版),对这位同学的遭遇深表同情。作为一个曾经在学生会和团委担任过职务的大学生,我被别人面试过,也面试过别人,对个中的酸甜苦辣深有体会,忍不住也想说几句。

  对于文章所反映的情况,我不否认,但我坚信这肯定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的确,遭受这样的待遇人人都会郁闷,但在懊恼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冷静地反思一下呢?学生干部的成绩固然重要,但绝不是成绩好就可以了。因为大学里的很多活动都是靠学生干部组织的,这要靠实际能力。笔试面试总分第一,并不能说明一切。譬如选拔学生会主席,更多要考虑的是他在组织、交际、策划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而不仅仅是成绩。当然,既然有了《学生会章程》,就要照章办事,否则要其何用?对于这个问题,至少应该提出质疑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作为同龄人,我觉得这位同学对校园的看法过于悲观消极。即使我们的校园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校园依然是一块净土,绝不能一棍子打死。

  杨剑飞

  不准带榴莲登机岂是不近人情

  读了贵报6月23日的街谈《安检门前斯文扫地》,觉得文章最后提到的安检人性化问题有欠斟酌。

  安检作为民航业中的一个特殊工种,名称上虽然属于公司类的岗位,但其工作性质带有一定的执法色彩。这一工作是确保飞行安全,营造良好飞行环境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出台,就要严格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法律法规本来就带有滞后性,是某类有违人愿的问题产生后才做出的补救性措施。制定者也是人,在考虑问题时已经考虑过人性化问题了。而所谓人性化,实质上只是强调双方在执法过程中的平等对待问题,而不是怜悯,更不代表放松要求。榴莲和不管死还是活的鸽子都不允许随身带上客机,与其说是检查人员不近人情,不如说是携带者没了解清楚相关的乘机要求,错不在安检。

  谢杰辉

  不要再鼓吹高考状元了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2005年高考考完了,高考分数出来了,接下来就是传统保留节目——鼓吹高考状元。不论是理科状元,文科状元,省状元,单科状元……只要是状元,就一应被称赞,被艳羡,被媒体采访,被邀为座上宾,出席各种庆祝活动、谈经会,结集出书,推广成功秘笈、学习宝典。

  一方面鼓吹高考状元助长了应试教育之风。状元最引人关注的不是他们的状元身份,而是支撑这一身份的分数,分数是状元之为状元郎的关键,也是应试教育的关键。应试教育的基本的逻辑是:高分=高能=优秀。对学生而言,考高分=上名校=高收入;对学校而言,升学率=竞争力=奖金福利。状元无疑是这一逻辑的最好演绎,鼓吹状元实质就是对应试教育的认可和鼓励,对素质教育的冷落和嘲讽——素质教育不过是随便说说罢了,分数才是硬道理。

  另一方面,徒增状元们的心理压力,无益于成才。在千百万考生中脱颖而出,状元自然可以风光一时,但考试有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不足为训。况且成功只能代表过去,进入大学,状元们将面临新的挑战,在精英荟萃的大学里,百舸争流,状元很可能很快就“泯然众人”,过分地渲染他们的状元身份,把他们的心提得高高的,一旦状元在大学里不再独领风骚时,会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甚至出现心理障碍,高校每年都有因无法承受心理落差而出人命的事件,这难道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廖保平

  何时寻回我们的青春羞涩

  “扒她衣服!随着几名女生的叫喊,一名14岁的初一女生被按倒在地上,全身衣服连同内衣很快被扒掉了。”6月25日《新京报》报道说,这一幕日前发生在南京某中学初一(4)班体育课上,地点在操场旁小树林里。被捉弄的女同学没敢报告老师,直到孩子父母找来学校才知道;当警方来调查时,3名肇事女生翻出围墙,回家悄悄拿了点钱就乘车离开南京,离家出走了!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就不是简单的“孩子不懂事玩儿”了。我们的下一代,这些八九十年代“下的蛋”,有些青春问题是严峻的。“纤弱其身体,野蛮其行为”,已成为一个典型表现。德国思想家马克斯·舍勒说:“羞涩促发一种青春感和可塑感,给人以活力和温暖。”萧伯纳也说:“一个人感到害羞的事情越多就越值得尊敬。”而斯宾诺莎则云:“害羞是畏惧或害怕耻辱的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阻止人去犯某些卑鄙的行为。”可非常不幸,如今我们有些青春少年已经失去了“羞涩”表现与“羞涩”品质。失去了“青春羞涩”,也就失去了“青春天堂”,于是只剩下“青春残酷”。我们似乎已经进入了一个只比“青春残酷”不讲“青春羞涩”的年代。而更让人揪心的是,有些青春少年不仅已经失去了身体的羞涩,更已失去了心灵的羞涩!

  徐迅雷

  “尚未挥霍”也成了“免死牌”?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秀珠系列腐败案件之一、“浙江省第一贪”的原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小唐贪污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尽管余小唐贪污公共财产达6000余万元,但“鉴于余小唐侵吞公共财物尚未挥霍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死缓。

  “尚未挥霍”成了“免死牌”。这个理由能够成立吗?笔者认为,“尚未挥霍”成为“免死牌”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解,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可处死刑。从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对贪污罪的审判实践看,个人贪污数额达6000万元以上,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单从贪污数额讲,如果判处余小唐死刑是不会有任何异议的。而一审判处余小唐死缓,“尚未挥霍”在量刑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事实上,贪污数额越巨大,犯罪分子挥霍和完全挥霍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他贪污的目的本身就不是挥霍,而是占有它并让它为自己增值。如果因为“尚未挥霍”就可以减轻处罚,那必然陷入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即贪污财产越多,数额越大,挥霍的可能性就越小,被判重刑的机会就越少。这是违背常理的。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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