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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企工会主席设置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09:28 东方网-劳动报

  近几年来,民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为数不少的民营企业工会组建以后,实际工作却处于名不副实的状态。究其原因,既有民营企业业主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支持不够的问题,更有民营企业工会主席设置、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现实中,一些民营企业的工会主席,是由民营企业业主提名,经上一级工会批准而确定,真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委员会选举而出任的工会主席不多。这种状况形成两个不利后果:一是工会主席未经会员群众的认可致使会员群众心存不服,对其缺乏信任、支持;二是个别民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由民营企业业主的近亲属或者亲信出任,结果这些工会主席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顺业主意图,对业主负责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民营企业员工的吸纳,均是雇用方式,业主对员工拥有招用和解聘的绝对权利,这就使得作为企业雇员身份的工会主席受制于业主。

  调查显示,很多民营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诸如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擅自延长工时,压低或拖欠员工工资;单方面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拖欠或拒缴工会经费等。但是,敢于理直气壮地与业主交涉,旗帜鲜明地为员工说话,依照法律切实开展维权工作的民营企业工会主席不多。因为他也是被业主聘用的员工,存在着怕因悖于业主的意图而被解聘的后顾之忧。

  为了做好监督工作,管辖民营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实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所管辖的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包括副主席、委员)的详细人事档案;二是敢于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包括副主席、委员)的合法权益,发现侵犯其合法权益和打击报复之类的问题,应及时责令业主纠正,直至帮助进行法律诉讼;三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工会工作者进行《工会法》、《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培训,促进他们依法开展工会工作和运用法律政策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总之,要使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能,特别是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使其摆脱利益关系的“依附”和“受制”是关键。

  文/王敬东(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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