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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经营:还要垄断到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0:09 红网

  6月25日,我们又一次听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成品油涨价的通知,这是国际石油价格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后,我国做出的最迅速的反映,与国际油价的下降相比,其反映明显的不同。作为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在关注油价上涨的同时,也更加关注我国成品油的垄断经营体制问题。

  在我们国家无论走到那里,经营成品油的大都是两家公司,其他名号的几乎没有。这种世界罕见的高度垄断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和大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愈发使人感到不可思议,人们不禁要问:可以说在一个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油品经营领域,为什么两大石油集团公司能够长期垄断?

  两大公司对油品销售的垄断,表现为一是经营的垄断:前几年是把大量的个体、民营等经济成分经营的油站整体收购,后来发展到协助其他所有制成分的经营者建站,建成后移交,垄断的方式更加紧密。这样的运做程序从法律上讲,违背了1993年12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2章第6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按这一条款,两大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消费者要对油品消费,除了这两大公司,其他任何地方几乎没有经营的。

  两大公司对油品经营的垄断,另一点就是价格的垄断。自1993年开始,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后,石油销售价格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与国际油价的变化相联系。但我们在国际油价高位时上调的价格,很少随着国际油价的下调而下调。因此,在老百姓看来,我们与国际油价接轨大多是涨价。石油价格的调整,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客货运输、民航、出租车、农田灌溉等,所以老百姓对油价格外关心。对这种只涨不降、或降少涨多的垄断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国家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这一法律的本意是防止因价格上涨而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但从这几年石油经营的实际看,对公众反映较多的降价呼声,国家很少干预。

  对于两大石油公司在油品经营中只涨不降,或降少涨多又不允许其他经济成分的单位参与竞争的垄断行为,其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呢?是消费者无奈的付出和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有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的全部国有企业的利润共计4900亿元,而中石油一家的利润就达1100亿元,占五分之一还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盈利水平正常吗?这种一边是对油品价格的长期只涨不降或降少涨多,一边是靠垄断经营垄断价格的地位赚取消费者的高额垄断利润的、严重背离市场规律的异常操作,能长期下去吗?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只对烟草、酒类、盐业实行专卖,对成品油的经营国家并没有实行专卖政策。但实际上它比实行专卖的商品垄断程度还高,由此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趋增多,这一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石油产品与价格的变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成品油经营当中的这种高度垄断也不应当再继续下去了。(稿源:红网)(作者:李季平)(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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