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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五天摔骨折单位赔偿三万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10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李自庆记者朱俊骏)一女孩上班才5天就跌断了腿,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工伤,聘用单位应向其支付各项费用33860.2元。聘用单位不服,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推翻仲裁裁定。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3年7月底,佘芳被南京某餐饮娱乐公司聘为服务生。8月2日,佘芳正式上班。8月7日夜,佘芳进厨房端盘子,因地面滑,摔了个人仰马翻,初步诊断为“股骨颈骨骨折可能”。8月14日佘芳住入鼓楼医院,8月26日出院。由于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佘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2004年5月19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佘芳为工伤。同年6月2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佘芳的伤情评定为9级伤残。10月13日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公司向佘芳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3860.2元。

  公司不服,于去年10月26日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裁定。他们认为:佘芳违反管理制度进入厨房不慎摔倒,不足以构成工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理由,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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