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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4: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聚焦审议(图)
  编者按:6月26日至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物权法草案进行三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和公证法草案再次审议……本次会议,将涉及社会公众关注的不少热点问题。政治版特辟“聚焦审议”栏目,第一时间为广大读者呈上最新信息和深度解读。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三者平等保护

  本报记者 吴兢

  最新的物权法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须得到妥善安置

  物权法草案增加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同时,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征收,物权法草案规定,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流失要问责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常常“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以致企业资产流失。对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一并转让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小区绿地、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是居民们关注的焦点。按照物权法草案,以上三项均“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妇女权益 全方位保护

  本报记者 杜文娟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从方方面面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村委会至少一名女性

  草案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

  草案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

  涉妇女权益立法须听取妇女组织意见

  为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草案规定,制订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

  土地承包权利平等

  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妇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严防严禁性骚扰

  草案首次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性骚扰”做出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报案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公证事项 明确引入保全证据

  本报记者 石国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26日就公证法草案修改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有不少公证机构是设在设区的市、直辖市一级的,这些公证机构人才比较集中,制度比较完善,办理公证事项的能力比较强,应当允许继续存在;同时,需要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修改为:“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或者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保全证据明确为公证事项

  草案第十条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司委提出,“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建议删去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明确为公证事项。

  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六条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 更加注重执法监督

  本报记者 石国胜

  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

  增加“执法监督”一章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法律委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拘留最长20天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30日。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讯问查证最长12小时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讯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24小时。有些常委委员、内司委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讯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委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7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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