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性骚扰 我国立法不再沉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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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5:2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填补空白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这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 立法震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诉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但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巫昌祯表示,草案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单位有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单位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如能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蒋永萍说。而有关调查也表明,在一些管理规范的企业,较少出现有关性骚扰的报告。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定,不能超越法律。 责任编辑:任远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