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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的“战场”到审判的“剧场”(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6: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最高法院针对“执行难”又出新招了。据《中国青年报》6月26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这次活动要重点解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诚信度降低,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比例越来越低,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比例越来越高。据介绍,1993年,法院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约占30%;1998年,则猛增至42%;2003年,又涨至52%。法院执行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究竟该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这是当前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课题。

  依我之见,开展专项整改只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权宜之计,因此,我并不认为此举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其实,从法理上讲执行工作实属审判机关不堪重负的额外负担,为法院减负,让执行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让法院专司审判工作,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逻辑和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

  法院耗费相当的精力抓执行其实是“不务正业”的表现,步入了司法的误区。从根本上讲,法院行使执行职能实质上是司法行政化这一积弊的体现,是法院的审判职能与政府的行政职能相混淆的后果,也是对司法理念的误解和法院形象的扭曲。

  从法理的视角讲,审判职能堪称法院最核心甚至是惟一的职能,也是法院与政府最明显的角色分殊所在。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政府行政机关属于典型的法律执行机关,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最核心的职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执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理所当然也应负责执行法院适用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个案作出的裁判。从学理上讲,依法强制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公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理应是行政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判决的执行工作就是一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执行权从本质上讲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法院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工作上,审判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判决的执行工作。法院自己裁判自己执行的做法有悖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逻辑,容易导致执行力不从心或久拖不执等后果,甚至可能为滋生司法腐败现象提供可乘之机。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权力相当大,在法庭之外他就成了普通的庶民,这就是现代司法的基本逻辑和现代司法权的独特品格,也是法官这一职业赢得公众尊敬和信任的重要缘由之一。

  严格地讲,执行案源通常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案件,不过人们通常所抱怨的“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是指刑事之外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尤其是诉讼标的相当可观的经济案件。客观地讲,中国现行刑事裁判的执行体制比较科学、完善和规范。相比之下,有关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裁决的执行明显不如人意,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和执行方式都亟待规范和完善。

  笔者建议对现行执行体制作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在法院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法官专司审判,不必也不允许参与执行活动,裁判由专职执行员和法警具体执行;待条件成熟之后,应将法院的执行职能彻底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让法官从执行的“战场”撤回到法庭审判的“剧场”,一心一意演好裁判者这个重要的角色,才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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