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要求规范疫苗和接种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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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21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记者昨日获悉,省卫生厅下达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我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我省凡政府免费接种的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下发。自费接种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省及市、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 同时要求,第一类疫苗的应急接种和第二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作者:廖秋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