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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35 华商网-华商报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以往处理此类案件无法可依

  专家表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

  将对性骚扰者形成有力震慑

  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让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真正实现维权的愿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巫昌祯表示,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专家还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多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指出,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劳动法也应该增加相关规定

  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她表示,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她建议,应该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这些概念,制定相应的罚则。

  巫昌祯教授认为,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还有专家建议,我国劳动法也应该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确立明确的雇主责任和企业内部的反性骚扰制度;并要在其他法律中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

  男性遭遇性骚扰也应考虑

  此前有限的几起性骚扰官司中,取证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表示:“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丁伟晓表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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