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物业服务收费新规下月起施行 电梯房每平方米降0.3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1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戴双城 通讯员/杨伟平)记者近日从惠州市物价局获悉,《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将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此举标志着惠州的物业服务收费将走向成熟。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惠州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杨伟平告诉记者,在新《规定》实施后,惠州市和惠城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同时停止执行。

  杨伟平介绍,新规定制定时,先由房管局把小区分成多层(无电梯)3个等级和高层(有电梯)3个等级共6个标准,然后惠州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近年来,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因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新《规定》则体现以人为本原则,让业主主动选择服务,能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档次。依据惠州实际制定新《规定》将大大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例如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从维护小区安全出发,需要收取区内住户出入证(卡)、汽车出入证(卡)工本费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车主)按照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后收取,不得强行收取上述证(卡)工本费。

  本次物业服务费基准价相对降低,特别是带电梯的服务费用每平方米降低0.3元左右。对此,物价部门表示,由于新《规定》中表明公共用水电费用,包括公共照明、智能电子监控、自来水损耗费用等费用可另行分摊,但必须独立设置水、电计量表,否则不得向住户分摊。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物价部门对每个基准价标准都设定了浮动幅度,均为上浮30%,下浮不限。在日常收费方面,新《规定》明文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另据介绍,以前不是小区后经整合后成为小区的,如“文明小区”、“治安小区”大多数不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等级 多层住宅(不带电梯)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及小高层)

  一级每平方米0.6元/月 每平方米1.1元/月

  二级每平方米0.5元/月 每平方米0.9元/月

  三级每平方米0.4元/月 每平方米0.7元/月

  制表:鲁丹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