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俞洲:"尚未挥霍"岂是贪官的"免死金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21 东方网

  > 正文

  俞洲:尚未挥霍岂是贪官的免死金牌?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俞洲 2005年6月27日 9:20

  因与杨秀珠案有牵连而“东窗事发”的原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小唐,因侵吞公共财物6000余万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5800多万元,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潇湘晨报》6月26日)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省最大的一起贪污案,余小唐贪污案因其几近天文数字的涉案金额而备受社会各方关注。无论控辩双方还是普通民众,尽管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会存在分歧,但对法庭一旦认定余小唐贪污罪名成立,则量刑上将无回旋空间这一点却形成了共识。然而,一纸死缓判决的出现不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尤其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法院酌定从轻的理由竟然是余小唐“侵吞的公共财物尚未挥霍等具体情节”。

  尽管从法律角度分析,“死缓”与“死刑”不过是执行方式上的差异,但二者之间事实上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实践中,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也被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条件之一。余小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出资、虚假变更股东、虚构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通过变更公司股权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高达6000余万元,并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5800多万元,无论从何种角度看,都应视作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可谓“法当其刑,罪当其诛”。然而,对余小唐这样贪得无厌、目无法纪的大贪官,法院以“侵吞的公共财物尚未挥霍”为由,认为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使之得以逃脱“鬼门关”,恐怕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除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在审判一些落马贪官时,依照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在法律虽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有悔罪表现,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积极退赃的,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尽管说,公众对近年来落马贪官下场各有差异,死缓判决日益增多的现象颇有微词,但类似坦白自首、认罪悔罪、退赃等从轻理由毕竟符合法理。然而,当余小唐与常见的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都挂不上号时,“尚未挥霍”竟也堂而皇之地当作从轻理由,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又何谈公正执法?循此逻辑,类似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那样被送上断头台的贪官们,岂不是会大呼冤枉,心有不甘?此例一开,必将大大增加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其巧取豪夺、疯狂掠财的罪恶行径,只要“尚未挥霍”,则可幸福地进退自如,还有什么“严惩不贷”的后顾之忧?

  “尚未挥霍”居然也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不仅彰显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反腐倡廉斗争的深入。试想一下,如果连将过亿国资化为私有的巨贪都能网开一面,免其一死,那么,还有哪个贪官有资格享受死刑呢?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