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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不能无限放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32 贵州都市报

  6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邀请大唐电力等一批企业来做客,探讨企业的绿色社会责任。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承担绿色责任(《中国青年报》6月20日报道)。

  企业应承担起绿色责任,我双手赞同。但这一新提法也引发了笔者思考。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句非常时髦的话,经常出现在官方的报告和媒体的报道中,只要涉及企业,一些人就提出这句话,仿佛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所不包,无所不能。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无休止地扩大范围,人为地给企业赋予过于宽泛的社会责任,甚至超出企业力所能及范围,可能适得其反,不仅对企业健康成长不利,有时也会培养政府惰性,对社会发展也无益。

  在笔者看来,法律的要求与社会的期许,应该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尺。例如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一般来说,治理污染需要高投入,治污设施运转要增加生产成本,所以一些企业不愿意主动治污,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企业不治污就要受到惩罚。还有依法纳税,依据劳动法为员工提供好的生产环境与福利待遇等,这些内容,既是社会对企业的期许,也是法律的硬性要求,理应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还有一些内容,是社会期待企业做的,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如商业伦理,如企业办社会,如某些社会摊派,这些是否该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内呢?较难把握。笔者以为,我们不应从狭义的道德二字出发,而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尽量立足于客观、公正和科学之上,来界定企业必须做的、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界限,以此寻求企业和社会双赢的结合点。

  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必然义务。只有从企业对自身、对社会的合理期许出发,从社会对企业的合理期许出发,从法律法规出发,科学理性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才有利于企业真正把财富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多赢。

  作者:青安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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