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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经纪人须挂牌“接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4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綦伟 通讯员叶华新 王继红)广州市工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从事房地产、劳动力、运输等中介行业的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备案和清查。要求经备案的经纪执业人员,要在经营场所明示包括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备案内容。对不按照要求明示或存在虚假明示内容的,将给予警告和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从今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受理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经纪人企业补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备案情况要在经营场所明示。该局还决定于7月起,对管辖范围内的经纪人企业开展一次清理检查,根据规定,对不按照要求在经营场所明示或存在虚假明示内容的,将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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