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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民间资本的有益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魏文彪

  根据央行的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在年内将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将在四省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有学者认为,央行此次在四省农村进行民间资本放贷试点,事实上给予了民间借贷这种“草根金融”一个合法身份(6月26日《中国经营报》)。

  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身份首先利于创业的扩展。包括农民、失业人员在内的财富储备缺乏者,他们贷款一般具有金额小与周期短的特点,并非大银行的目标客户群。如果没有民间金融机构存在,他们将很难走上创业之路。但因为民间资本没有繁复的机构与高昂的成本,因而一般不会拒绝这种小额业务“积沙成塔”的利润。

  其次,民间借贷还具有手续简便、时间快捷的特点,这一相对正规大银行所具有的优势,使得小额贷款者能迅速募集资金,及时投入到创业当中,这对于抓住市场机遇、抢占市场先机、促使创业成功极具意义。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更重要意义或许还体现在获得贷款支持的公平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具有的扶助国有大中型企业与项目的职能,使得一般性“群众项目”事实上很难获得贷款;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也使得放贷权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准行政权力”,因而也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可能,这进一步使“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难以获得贷款上的均等机会。而民间金融机构以逐利为唯一目的,因而能在放贷上公平对待每一申请贷款者。

  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深层意义在于能够通过借贷,为原本闲置的民间资本尽可能进入市场打通了绿色通道,这就在给贷款者带来生活改善可能的同时,通过使更多的人进入劳动交换过程中,促进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带动社会的整体进步。正如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假如取消政府对货币的垄断,市场经济也许更能发挥它的潜力”。

  另外,从理论上说,也没有无可辩驳的理由可以证明,私人就必得被阻抑在通过资本转借方式获利的大门之外,这显然与市场经济“开放的社会”要求不相容。民间借贷合法化给游离于股市和银行的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合法而放心的投资领域。

  当然,民间借贷过程中或许会附带一些负面现象,但这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加强管理,而不应使用行政手段简单加以压制。(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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