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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34 法制日报

  部分“红头文件”存在“霸王条款”

  本网讯记者李立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出通报指出,一些地市政府和省直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片面强化行政权力而忽视依法行政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在去年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暗访结果之后,今年又将该省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予以通报。据介绍,2004年度,省政府法制办共受理备案各地市政府、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80件。经过依法严格审查,发现11个地市和18个省直部门发布的68件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通报指出,在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有的规范性文件扩展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的罚款数额突破了上位法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还有的改变了上位法确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擅自授权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物管理所等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有的市政府规定:“对伪造、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还有的市政府规定:“对不使用或完全不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处100元/立方米混凝土或300元/吨袋装水泥的罚款”;另有一部门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一部门规定:“逾期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审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尽管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实施机构已有明确说法,但备案审查发现,有些部门仍利用规范性文件,为本部门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资质审查”、“批准备案”等权限;或者仍将行政许可项目分步实施,规定某些审批项目须由其下级部门初审后,再由本部门批准。在无法定依据情况下,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规定对某些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实施年检、年审。

  通报还列举了以下问题:有的市政府规定一律取缔市区废品收购站和市区环路以内洗车站,而不考虑被取缔对象是否有合法手续;有的市规定,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户外牌匾、广告载体时,当事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而不论其是否经过审批。

  对此,通报指出,这种不加区分一律不予补偿的“霸王”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

  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还发现,有一市政府将“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擅自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而在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设定权的情况下,有的市政府自行设定———由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收取吨煤0.6元的安全费。

  违法减免税费

  在不具有法定的税收和行政事业费减免权的情况下,有的市规定,对市长特别奖免交个人所得税;有的市规定对外来投资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变相“先征后返”;有的市规定对招商引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减征应当交纳的专项资金。

  更有没谱的,有的地方还规定,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卡,持卡者可免交部分法定收费甚至违法不究的超国民待遇。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官员告诉记者,上述问题查出后,他们均在最短时间内积极与制定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使大多数问题很快自行得到纠正。但也有少数纠错不力,加上还有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上报备案,无法审查,致使文件中的违法规定,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起投诉,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这是他们接着要着力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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