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虽然是事实最终难成一家人 万元"买断"20年亲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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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41 水母网 |
本报济南6月26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李爱民陈宜森)养子被养父母抚养成人并娶妻生子后,又以与养父母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为由否认收养关系。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遂于日前判决养子赔偿养父母抚养费10000元,并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家住商河的原告李某夫妇诉称,被告自幼成为孤儿,他们将其收养,如亲生儿子般疼爱。供他上学参军,并为他娶了媳妇,他们尽了养父母的义务。可被告置社会公德于不顾,不尽赡养义务,还对养父母虐待遗弃。因此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用15000元。 被告胡某辩称,他出生前父亲就去世了,6岁时生母改嫁。16岁那年才与原告一块吃住,他参军、结婚没有花原告的钱,房子也是自己出钱盖的。原告没有尽抚育义务,还把被告打工挣的钱据为己有。而且,原告收养被告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的法律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生活在一起20年,虽然没有经过政府部门进行收养登记,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原被告因家庭关系不睦,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准许,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种抚养费用10000元。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