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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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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起诉索债

  要先找到债务人吗

  问:我1年前借给朋友王先生2000元,王先生当场打下了欠条。如今离借条所约定的还款时间越来越近,当我前去索要借款时,王先生的家属出面答复说王先生现阶段无钱并下落不明。请问,这种情况下,他的借款是否会作废?应找到借款人王先生后再起诉吗?三水康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像你这种情况,无须找到借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期满后到法院起诉,并注意借条以约定的还款期为准,诉讼时效是期满后两年。(潘银燕)(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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