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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死婴医院赔孕妇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李力) 孕妇在医院产下死婴,原告焦霞与被告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日前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2000元。法院认为,死胎应归产妇所有,产妇有合法处分权,但考虑到医疗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减少了医院的赔偿。

  原告焦霞诉称,今年2月5日她怀孕7个月,在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后来,她开始脚肿、腿肿、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3月4日她被送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当日产出一死男婴。当时医生问她和她丈夫是否要做尸检,她的丈夫彩献宝问医生说,能不能查出是否因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死亡,医生表示不行。焦霞和彩献宝拒绝尸检,但后来再去领取孩子尸体的时候,却被告知死婴已经被处理掉了。焦霞表示,她本想通过法医鉴定追究私人诊所的责任,但是医院私自处理了婴儿使他们失去了证据。因此,他们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等。

  北京某医院则辩称,根据相关规定,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理,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他们曾劝说原告进行尸检,但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其自行处理死胎。因此医院就按照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判决医院给付原告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新闻追踪(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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