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明确警告不得攀爬 学生攀爬礼堂受伤 学校仍然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吴娇) 学生不顾学校多处警示,自行爬上9米高大礼堂顶层探险,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宗案件,学生向学校索赔83万元,法院判定校方承担责任,赔偿梁某29566元。

  花季少女“探险”摔成残疾

  14岁的女生梁某在学校大礼堂复习功课时,一时贪图好玩,想到大礼堂顶层去“探险”,她爬上大礼堂两侧的钢铁梯,进入天花板内层。当“探险”完毕返回时,因踩在脚下的天花板不能承受其身体重量,她从天花板松脱处滑落,自近9米的高空坠地,严重受伤。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让保安送梁某到医院急救,并垫付10多万元医疗费。

  经医院认定,梁某肢体残疾等级达到3级。随后,梁某以学校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83万元。

  学校:多处警示不得攀爬

  审理过程中,校方认为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学校在发生事故之前,已在礼堂入口处悬挂《大礼堂使用规则》,其第六条明确规定:“舞台两侧的铁梯未经许可不得攀登,以免发生危险”。并且,学校还在钢铁架旁边设置有白底红字的警示标语:“禁止学生攀爬”。另外,学校还发给学生人手一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手册》,其中第16项“各项安全守则”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攀爬舞台上空的钢架”。

  梁某的代理人则认为,学校的管理上有过错,“陈旧的《大礼堂使用规则》对于活泼好动的中学生,并没有什么警示效果。最重要的是,简易铁梯是引发事故的明显隐患,学校未尽采取足够防护措施的义务。”

  法院:警示未足以避免危险

  法院认定,“对于活泼好动的中学生,学校理应考虑到,即使警示了,也可能由于中学生的好奇心,导致攀爬发生危险。”另一方面,梁某对学校禁止攀爬的规定,及攀爬可能引起的危险后果应有充分的认知,她执意攀爬,本身存在过错。中山市中院终审判定,学校赔偿给梁某29566元。

  中山市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尽管学校设置了警示标语,但由于并未真正消除危险源,即铁梯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故而,虽然梁某存在主要过错,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此案提醒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单位及场所,应加强对有关设施的管理,要充分考虑并有效消除有关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案说法(来源:广州日报)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