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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工作不好找匆忙签约找到更好工作又想毁约 但企业规定的违约金从几千到上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大批的大学毕业生就要从校园里走出来,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了。记者采访发现,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一些大学毕业生由于担心找不到工作,起初往往草率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而一旦找到更理想的工作,便又想尽办法毁约。这一现象在一些重点大学毕业生中更为突出。一项调查显示,某些重点高校毕业生违约率近一成。毕业生违约之后,有的单位要学生赔3000元,有的要求赔1万元,违约金究竟怎么计算,成为一个问题。

  策划刘旦 文/实习生洪炜 记者 刘旦

  学生:适当的违约金可以接受

  广州新港西路某高校计算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小陈上个月刚和某研究机构签了约,但前几天,他又收到了一所高校的聘用通知。经过再三权衡后,小陈决定毁掉与计算机研究机构的约定,到高校任教。小陈说,当初他与该机构签订就业协议时约定违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但经过与该公司反复协商,公司最后同意把违约金降至2000元。

  据了解,像小陈这样成功毁约的不在少数,但也有部分毕业生因为高额违约金望而却步,最终放弃了毁约的念头。小许出身于江西一个农村家庭,今年大学本科毕业的她告诉记者,今年4月底她和广州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现在不想去了,可是公司要求她必须按照协议书上的约定缴纳1万元违约金。“大学四年我都是靠学校的助学金和奖学金才撑下来的,现在哪里交得起这么高的违约金?”小许无奈地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违约金的做法表示可以接受。一位向原签约单位缴纳了3000元违约金后到银行工作的小曾对记者说:“我觉得缴纳适当的‘违约金’是应该的。毕竟当时自己在白纸黑字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嘛。”不过,毕业生们也普遍反映,目前违约金的金额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有些单位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五六千元,有的甚至上万元。虽然也觉得不合理,但由于担心找不到更好的工作也都只好照签,不敢讨价还价。

  用人单位:违约增大用人成本

  一家从事国际商贸服务行业公司广州总部人事部门负责人张先生向记者表示,公司每年要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及各高校举办的多场招聘会,在经过初步筛选后还要组织笔试、面试等多个环节,在员工招聘上公司每年的花费都要数十万元。这两三年经常出现费尽心机挑选的高材生突然变卦的情况,这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张先生说:“花这么高的成本招来的员工却动不动就毁约,这对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损失。”

  而就毕业生们反映有些单位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用人单位则有不同的看法。一家把违约金定为1万元的通信企业向记者解释道:“只要违约,无论是哪一方都必须缴纳相同的金额。我们把违约金定得较高,一方面是想留住人才,另一方面也表示我们单位的诚意,因为如果是企业毁约的话,我们也要赔偿给毕业生相应的违约金。”

  专家:违约金过高可提出调整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认为,目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毕业生也未与用人单位发生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就业协议书受《合同法》调整,在法上具有效力,双方应该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

  肖律师指出,通常收取违约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协议书上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另一种是在协议书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那么就要视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违约金数额。

  肖律师说,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觉得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适当减少,如果协商无效,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人力资源顾问:违约金约束力有限

  一家外企的人力资源顾问王先生表示:企业通过违约金来“网”住人才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收效甚微。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那些经济负担较重的毕业生起到约束作用,但对于大多数为寻求适合自己岗位的毕业生而言显然难以奏效。毕竟,在优厚的条件面前,大多数毕业生最终不会放弃。而即便用人单位以高额违约金“网”住了的毕业生,对单位来说也未必就是胜利。由于这些毕业生并非自己乐意留下,而是出于无奈,所以工作的积极性往往会大打折扣。

  建议:给违约金定“指导价”

  与此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提醒毕业生应该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一定的规划。在找工作时心态要放平和,在对用人单位了解不充分和考虑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签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些企业则明确表示,对于违约金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制定相应的规定,一方面规范企业和毕业生在“违约”方面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同时对一些企业和毕业生变相收取违约金借机敛财或恶意撕毁就业协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规范。同时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可以由政府部门就违约金问题提出个“指导性”的价码,给无边无际的“违约金”设个“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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