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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图)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草案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些规定作了简化,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并按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删除了一些过细的规定,如相邻关系中有关“屋檐滴水”、“空调滴水”的规定等,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简化和通俗化的修改。

  物权保护方面增加3个规定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作了衔接性的原则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受益。

  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还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原物权法草案在物权保护一章规定得比较精炼。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会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有委员提出,传统的典权制度已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如以后确有需要,可再行研究,因此草案删去了相关两章的规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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