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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的两封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4:58 今晚报

  最近,有人发现了胡适的两封信,都是内地或海外出版胡适书信集未收录的。这两封信的收藏者,是上个世纪40年代的女作家刘修业。当时,她编撰了一本《吴承恩年谱》,并认为明人陈耀文的一篇作品,是“偷”了吴承恩的《花草新编·序》而发。在出版之前,刘修业征求胡适的意见。于是胡适在1946年3月2日和7日,先后给刘修业写了两封信。

  第一封信中说:“古人已死,不能起而对质,故我们若非有十分证据,决不可轻下刑事罪名的判断。‘罪疑惟轻’亦是此意。贤夫妇想能同此意也。”

  第二封信中说:“你说的‘分寸’,最是许多学者容易忽略的一点,所以我常说: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一分证据,只可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只可说七分话,不可说八分话,更不可说十分话。”

  这两封信,都是胡适针对刘修业所撰《吴承恩年谱》初稿中一些过头话而说的。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胡适认为在学术讨论中,不要轻易用“刑事罪名”的词,更不能轻易疑人为“偷”。对古人的批评更应如此,因为“古人已死,不能起而对质”。

  而这里所说“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也正符合我们现在所说的“实事求是”精神。

  “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做人的原则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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