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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提出: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13 新华网

  今天上午,“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在沪拉开帷幕。来自国内外250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消费者组织专业人士,就上海营造和谐消费环境这一课题,聚焦法制保障、国家保护、社会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四大课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根据《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据此,许多学者将“消费者”的概念理解为为自己消费而购买的人。这曾经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他认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应适用消法

  近年来,因为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不断升温。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商品房买卖中一旦存在欺诈,是否适用《消法》,是否对购买人进行了双倍赔偿,历来存在争议。研讨会上,法学专家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应该适用该法。

  医院与患者也属消费关系

  对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在《消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由于医患纠纷不断增长,类型也纷繁复杂,对医疗纠纷是否应该适用《消法》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看法也不尽一致。对此,王利明认为,医患关系可以适用《消法》。作者:晚报记者沙情奕(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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