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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25 新华网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仍比较严重,证人出庭难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查证,使有的案件难以查明真相,甚至造成放纵罪犯冤枉无辜的严重后果。证人拒证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行为。证人出庭难难在哪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的关系,不希望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与被害人有积怨宿仇,出于报复目的而不作证;怕找麻烦,怕扰乱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见利忘义,接受了一方的收买,昧着良心拒绝作证;经济上得不到补偿;担心作证会遭受报复等。现行立法上义务与制裁失衡。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在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却没有明确规定,对其没有制裁条款。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义务。”事实上,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中义务与制裁的失衡造成了司法上的窘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由证人定夺,对拒证者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说,立法上义务与制裁的失衡是证人拒证的首要原因。法律对证人权利保护规定不完善。1.证人拒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而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证人被残害案件并不少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与此相对应,刑法还专门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法律虽然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刑事责任,但这种保护是发生了打击报复的后果后才能产生作用,证人根本就不想引火烧身,所以就会拒绝提供证言。2.证人的经济权利没有保障。由于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其出庭必须的误工补助、交通、食宿等费用开支也无资金来源。虽然诉讼理论界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法律中至今没有对其明确规定。解决证人出庭难的对策针对法律规定上的欠缺,完善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相关法律应明确以下制度:(一)证人资格制度。证人条件,是指合格的证人才能出庭作证。合格的证人必须有以下条件:必须具有证人身份;必须无出庭豁免权。证人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不出庭作证提交证言为例外,应赋予不能出庭的证人以豁免权。司法实践中,具有出庭豁免权的情形有:庭审期间患重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未成年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利的;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等。(二)证人权利享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应享有以下各项权利:l.完整陈述的权利。即证人具有完整陈述其所感受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且排除断章取义的权利。2.要求合法进行调查的权利。即证人只接受符合法定程序的调查活动,有权拒绝非法程序的调查活动。。3.对笔录的审阅权利。即证人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要求进行阅读或进行修改的权利,这是证人证言笔录能够真实反映证人陈述内容的保证。4.更改证词的权利。即证人对自己曾经所作的证言发现陈述错误时,有要求更改的权利。5.要求亲笔提供证言的权利。即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作了证人证言笔录的情况下,证人仍有要求提供亲笔证言的权利。6.申请直接言词作证的权利。即证人除了向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提供证言外,还有向法院申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直接言词的形式作证的权利。7.有关诉讼过程要求保密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证人和检举人有要求为其姓名保守秘密的权利。8.有控告的权利。即证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三)保障证人安全的制度。即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以及作证以后有要求并受到司法机关对其及其近亲属进行有效保护的权利。对于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的,司法机关应给予有效的制裁。同时,这种制载应与相应防范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相辅相成的整体作用。应设立对证人事先、事后的全面保护制度。(四)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利已为各国的立法确认。我国立法中也应规定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和减少的收入,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是要明确补偿范围;二是要明确由谁支付补偿费。出庭证人有公诉人和辩护人提供两种,公诉人提供证人的费用应由国家支付;辩护人提供的证人也应由国家支付,因为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是否出庭由法院决定,且是法院通知,故其补偿费也应由国家支付为宜。(五)证人拒证追究制度。实行证人拒证追究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及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拒证行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如在美国,对无合法理由不作证者,法官可以命令其作证,甚至可以按藐视法庭罪处理;在德国,对拒绝作证的证人,法官可以判处罚金,如不交纳,可以判处六个星期以下的拘役。(六)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我国的法律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证人的拒绝作证权问题。立法增加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甚至不出庭作证应处以刑罚是十分必要的。而立法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就必然涉及是否所有拒绝作证的证人都要受到制裁的问题。(孙挚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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