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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可以用来抵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50 北京晚报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本次常委会会议有关立法的议程有四项,包括审议物权法草案(三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公证法草案(二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3方面强化物权保护力度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从3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草案曾经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扩大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产权不明确车库、会所共有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新华社、本报记者王海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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