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出警将给予行政处分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0:52 华夏时报 |
不及时出警将给予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增设“执法监督”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开始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草案的监督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详细列举了10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例如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等。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执法监督”共6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0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人民警察办案违反10种规定将受处罚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来源:华夏时报) |